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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17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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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      丙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 原住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柒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壹拾肆元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原因事實 被告於93年12月6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 ,領用現金卡後,截至最後繳款日94年6月10日止結算所積欠原 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林蔚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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