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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17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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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王櫻馨       李高銓 被   告 丙○○           (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 伍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基隆簡易庭法 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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