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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1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18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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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 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 庭移送,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柒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林建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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