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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18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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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78號 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洪福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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