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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5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19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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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 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乙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9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,及自九十六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十三‧一八五計算 之利息,暨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,按週年百分之一‧三一八五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週年 百分之二‧六三七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原因事實 被告甲○○於93年7月30日邀同被告乙○○○為連帶保證人,與 原告訂立消費貸款契約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5萬元後,截至最後 繳款日96年3月30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、利息及 違約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日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5  日 書記官 林蔚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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