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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20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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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陳裕豐       乙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96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原因事實 被告於92年4月30日與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大眾銀行)訂立消費貸款契約,截至92年12月14日止結算尚積欠 訴外人大眾銀行本金及利息未清償,經訴外人大眾銀行將該項債 權移轉予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普羅米斯公司 ),嗣訴外人普羅米斯公司將該項債權移轉予原告,被告所積欠 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林蔚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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