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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4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20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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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 (下同)90 年10月2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領用GEORGE & 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後 ,尚積欠本金新臺幣 (下同)9,698 元及所約定之利息,暨 自9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之事 實,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、交易記錄一覽表等 件影本為證,自堪信為真實。 三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江美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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