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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1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20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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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 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林家毅       吳佩柔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林建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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