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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簡字第7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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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基簡字第797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乙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柒 佰陸拾參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佩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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