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給付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簡字第84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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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48號
原 告 乙○○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元
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
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佩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