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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簡字第8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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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基簡字第895號 原  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○○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330,846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新台幣3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  臺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,64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福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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