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簡字第8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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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95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○○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330,846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3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,64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