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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家聲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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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利害關係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與王宏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)所生之子 「甲○○(籍設基隆市○○街100巷50號,現住臺北縣淡水鎮○ ○街53巷2-3號4樓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」之姓「王 」變更為「黃」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 利之影響時,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一 父母離婚者。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死亡者。三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四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,民法第1059 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王宏文為為夫妻,生有 一男甲○○(如主文第1項),然王宏文已於95年11月15日 死亡,因王宏文生前實未盡為兩人父之責任,與甲○○無何 親情可言,且王宏文之弟王文燦已結婚生子,其王家已有香 火可傳,而聲請人方面尚無男子可傳「黃」家之姓,為此聲 請變更甲○○之姓氏從母姓「黃」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子甲○○之姓氏從母姓「黃」,所 述事實及理由,核與證人王文燦到庭陳述相符,核與民法第 第1059條第5項第2款相符,應認聲請為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林蔚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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