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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變更子女之 姓氏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家聲字第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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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 利之影響時,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一 父母離婚者。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死亡者。三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四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,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固有明文,惟該條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子女 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,係指就已發生之原因事實在客 觀上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而言,若僅憑父母 或子女一方之主觀臆測,而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 之虞,則非該條項所稱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 之影響,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自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日出生後即從父姓「賴」,聲請人之父係從母姓「賴」, 現聲請人之父母均亡,聲請人因為祖先姓「陳,而父親從母 姓「賴」,兄弟姐妹亦從父姓「賴」,只有二哥維持祖先之 姓氏「陳」,今家族成員都要認祖歸宗姓「陳」,為此聲請 變更甲○○之姓氏從父親原姓「陳」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從父親原姓「陳」,僅泛稱其 欲認祖歸宗云云,然聲請人並未提出甲○○之姓氏「賴」對 渠有何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及證據,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甲○ ○之姓氏為陳,於法即有未合,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0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本院合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賴敏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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