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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4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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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  96年度拍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17日以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(下同)1,85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向 聲請人借款1,540,000元、147,000元後,未按期繳納本(利 )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。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 借據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抗告於本院合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黃壽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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