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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4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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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(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捌 元,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96年度基簡字 第0115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7。 二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,為新臺幣4,948.00元(元以下4捨5入),其 詳如後附計算書(附表)所示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,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(即年息百分之5)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基隆簡易庭法 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本院合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計算書(96年度聲字第443號):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項  目│金 額(新臺幣)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第一審裁判費    │貳仟柒佰陸拾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用│參仟元 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證人王英嬌日旅費  │陸佰伍拾肆元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證人陳庚甲日旅費 │陸佰伍拾肆元 │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合        計│柒仟零陸拾捌元 │相對人應負擔10分之7即肆仟玖佰肆拾捌元。│ │ │ │ │(元以下4捨5入)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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