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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塗銷董事登記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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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  告 漢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董事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。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伍日內,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。如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2、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確認「原告與 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」,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 關係不存在,係為防止原告未來可能受回復之損害,以保全 原告之利益為目的,應屬因財產權涉訟,則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上開主張成立時其所有之利益為核定標準,惟 本件訴訟標的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本件訴訟標的既無 交易價額,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核定,即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,核定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 )1,650,000 元。 二、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 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1千元;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,每萬 元徵收1百元;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0 元 ;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0元;逾1億元至 10 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70元;逾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60 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,同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。又依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非訟事件、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」規定,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逾十萬元部分,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。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核定為1,650,000元,故應徵裁判費17,335元。 三、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,得於10日內抗告 。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如逾期未補繳 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 日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一、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。 二、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江美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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