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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回復原狀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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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  告 乙○       甲○○       丁○○       丙○○       己○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庚○○       辛○○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  告 壬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 依原告自行初估被告佔用之土地面積為32平方公尺,則系爭土地 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14,0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448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福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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