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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返還消費借貸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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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00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美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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