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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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0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○○○○○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建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