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民事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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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3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民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26,0
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
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江美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