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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第三人異議之訴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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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  告 甲○○ 原告對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法定代理人乙○○間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建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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