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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確認認領無效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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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○○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係因非財產權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美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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