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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回復原狀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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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原告 估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福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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