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回復原狀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4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3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原告
估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
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