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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給付工資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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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柏誠語文短期補習班即陳嵐萍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佩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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