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給付工資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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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柏誠語文短期補習班即陳嵐萍間請求給付工
資等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佩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