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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給付會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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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  告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○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捌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肆佰伍拾肆元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 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佩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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