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給付會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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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2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○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捌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
仟肆佰伍拾肆元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
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佩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