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2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丙 ○      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「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江美琪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