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分配表異議之訴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  告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複代理人  丁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96年11月19日下午3時20分,在本 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江美琪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