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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返還房屋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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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  告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己○○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  3樓 被   告 戊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丁○○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96年12月6日下午3時10分,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日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日 書記官 江美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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