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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 告 即上訴人  丙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乙○○因96年訴字第38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001,16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,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美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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