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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輔助宣告事件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年度輔宣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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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輔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金枝 相 對 人 許建忠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99年6月7 日所為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「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1行有如本裁定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柏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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