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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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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力允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5號刑 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,於109年10月6日確定 ,因於113年1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案件,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5年10月確定。受刑人 於110年2月3日入監執行,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2月2日 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115年2月1日,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 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,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,尚在所餘 刑期中。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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