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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5

免除刑之執行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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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 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(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九號),經聲請人依九十一年度聲免 刑字第八號聲請免除刑之執行,本院裁定如: 主 文 甲○○施用第二級毒品,免其刑之執行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。 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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