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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01號

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添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玉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248萬598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,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 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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