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返還借款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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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54號
上 訴 人 周永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明鳳間,因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12,332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,62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人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