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彩虹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3行關於「按年息百分之14.97計算之利息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年息百分之14.71計算之利息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