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劭瑜 相 對 人 陳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偉智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原本3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聲請人於 民國109年2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上開本票   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 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  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 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本票附表: 編 號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  發 票 日 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1 陳偉智   2萬元 107年8月9日    未載 CH677983  2 陳偉智   6萬元 107年8月12日 107年8月12日 CH677984  3 陳偉智   2萬元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WG0000000 ※非訟事件法第195條:  ㈠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   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。  ㈡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,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 執行。但得   依執票人聲請,許其提供相當擔保,繼續強制執行,亦得依 發票人聲請  ,許其提供相當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。  ㈢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 定者,法院   依發票人聲請,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停止強制執 行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