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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拋棄繼承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1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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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賴清杉 王秀美 賴東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賴韋仁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死 亡,聲請人賴清杉、王秀美為被繼承人之父、母,聲請人賴 東海為被繼承人之弟,因自願拋棄繼承,爰提出家事聲請拋 棄繼承准予備查狀、繼承權拋棄書、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、聲請人之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 准予備查等語。 二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;次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 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 ㈣祖父母;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   繼承人繼承,民法第1174條第1項、第1138條、第1176條第6  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,必   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,倘聲明人尚未取得繼承   權,即無拋棄繼承權之可言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賴韋仁於112年8月29日死亡,而據聲請 人提出到院之繼承系統表顯示,賴韋仁之第1順序繼承人中 之子輩繼承人為賴昱瑄、賴政陽、賴振維、賴文安及賴文暉 5人,惟於112年10月4日除賴昱瑄、賴政陽、賴振維、賴文 安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,尚有賴文暉未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。因聲請人賴清杉、王秀美為被繼承人之父、母, 聲請人賴東海為被繼承人之弟,而聲請人賴清杉、王秀美及 賴東海為本件拋棄繼承聲明時,尚有第1順序繼承人中之子 輩繼承人賴文暉未為聲明拋棄繼承,是依前揭法律規定,聲 請人賴清杉、王秀美及賴東海尚非被繼承人賴韋仁之繼承人   ,從而,其本件聲明拋棄繼承,係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 月  6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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