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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國家賠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增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635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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