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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回復繼承權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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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淑姿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財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5,589元(如 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。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: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:(141,588+156,583+371,907+207,622+156 ,199+408,718+5,000+350,000+200,000+100,000+91,470+137,40 0+56,900+341,328+1,400,000)x1/8=515,589.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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