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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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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倪隆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 文,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倪隆昇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 之民國112年8月11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 卷可稽,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 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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