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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4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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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長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6,469元,及自民國 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楊長壽於10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 &ZZZZ; &ZZZZ; 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清償 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 ㈡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。 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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