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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4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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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香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99,962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陳香吟於民國111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,約定 自111年9月6日起至114年9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1月26日止累計75,796元未給付 ,其中71,150元為本金、3,853元為利息、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陳香吟於110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7萬元,約定自 110年11月17日起至117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.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1月26日止累計324,16 6元未給付,其中306,213元為本金、16,660元為利息、1,2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。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㈣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 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※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附表: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1,150元 陳香吟 自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 306,213元 陳香吟 自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6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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