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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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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麗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6,005元,及其中本 金63,898元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於106年11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 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 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 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113年1月23日 止,帳款尚餘66,005元,及其中本金63,898元未按期繳付。 ㈡查債務人至113年1月23日止,帳款尚餘66,005元及其中本金6 3,89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 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 ㈢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、債權明細報表影本各1 份。 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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