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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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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美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5,650元,及自民國 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, 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3期(含)以上,每期 收取1,2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陳美娟向債權人借款63,600元,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 ,以每1個月為1期,按月攤還本金2,650元;若有逾期時, 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 00元,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3期(含)以上 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。依契 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5,650元 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 ㈣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。 ㈤釋明文件: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條款、交易往來明細查詢 。 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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