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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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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慧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12,367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羅慧婷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1萬元,約 定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118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2月22日止累計112,36 7元未給付,其中102,604元為本金、9,763元為利息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利息。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㈢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 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※113年度司促字第185號附表: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02,604元 羅慧婷 自113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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