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陳香蘭 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(下同)3,069,722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8計算之利息,及自112年11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