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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拋棄繼承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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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一龍 李一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、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   ,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李進通死亡時,籍設新北市新莊區,有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,是依首揭法條規定,本件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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