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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結算合夥財產等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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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林軒正 大金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嘉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陸 仟肆佰伍拾陸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 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訂之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 分之1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 項、第77之1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 ㈠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林軒正、大金牛有 限公司清算兩造間之合夥財產,屬因財產權涉訟,惟原告提 出之資料,無從判斷合夥財產之現況,該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 )165萬元定之。又原告先位聲明第二、三項分別請求被告 陳玉嘉給付原告林軒正、大金牛有限公司6,716,725元及3,5 00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 計算之利息,是本件先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,1866,725 元(計算式:1,650,000+6,716,725+3,500,000=11,866,725) 。  ㈡原告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陳玉嘉分別給付原告林軒正、大金 牛有限公司6,461,552元及1,500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7,961,552元(計算式:6,461,552+1,500,000=7,961, 552)。  ㈢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高於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,參照首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1866,725元為 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,4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蔡翔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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