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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共有物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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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淞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戴秀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一 、二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32萬3200元(計算式:827平方公尺×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2400元×原告權利範圍2/3=132萬3200元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4167元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李戴秀尊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(依所 提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,被告李戴秀尊似已歿而尚未辦理繼 承登記)。如被告李戴秀尊已於起訴前死亡,應一併提出其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並查明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情事。如其繼承人已歿,應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前揭 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原告於查明適格之被告身分後, 應遞狀確認或更正聲明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。 三、另請說明本件是否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「每宗耕地 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.25公頃者,不得分割」之限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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