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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分割共有物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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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黃淞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水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 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分割共有物 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、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兩 造間共有金門縣○○鄉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為分 割。經查,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(下同)2,500元,又原告就該等土地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 3,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3萬3,244元【計算式 :977.73平方公尺×3/4(原告應有部分)×2,500元/平方公尺( 公告現值)=183萬3,244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216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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